省委军民融合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7-21 13:29:01
来源:中共湖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索 引 号 | 01104317-X-0-2021-000013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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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中共湖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 文 号 | 鄂融办函[2021]6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关 键 词 | 业务咨询服务 安全保密 监督管理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军民融合办,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
为规范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印发了《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1545号)。结合前期文件实施情况,现就我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文件适用对象
具有一、二、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的单位和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
二、咨询机构条件
军工单位应当对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安全保密条件审查,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符合相应条件并通过保密条件审查,咨询服务机构方可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一)军工单位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无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间接投资不超过20%。相关人员具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2.组织机构条件。设立符合标准的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正常运行,设立符合标准的安全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并切实履行职责。
3.制度条件。具备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包括保密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
4.技术保障条件。具备符合标准的涉密场所、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并满足实际业务需要,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材料:
1.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登记表;
2.咨询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咨询服务机构章程;
4.咨询服务机构保密管理制度;
5.咨询服务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6.咨询服务机构涉密人员名单。
三、保密协议内容
军工单位应与咨询服务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事由、委托事项、项目密级、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监督指导等。
四、备案办理规定
军工单位应当于项目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委军民融合办上报备案。
(一)省委军民融合办办理备案的具体方式:
省委军民融合办收到军工单位备案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湖北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备案表》。
(二)军工单位上报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
1.咨询服务合同;
2.咨询服务保密协议;
3.军工单位对咨询服务机构的安全保密条件审查意见。
五、监督管理方式
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全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军民融合办参加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委军民融合办关于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融办函〔2020〕5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吴 杰;联系电话:027-87277297,18971171061。
附件:1.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2.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登记表
3.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备案表
中共湖北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