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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2007-09-21 15:01:24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根据《党章》、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结合办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执政为民。

  二、对办领导的规定。

  (一)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不在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三)不违反四大纪律、八大要求。

  (四)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不参与赌博。

  (六)不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用公款送子女出国上大学。

  (八)不以任何方式到下属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十)不违反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三、对处级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规定

  (一)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不接受服务对象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

  (三)不擅自到服务对象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为服务对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五)不跑官要官。

  (六)不参与赌博。

  (七)不阳奉阴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领导、自行其是。

  (八)不私设小金库。

  (九)不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不违反办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纪律追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干部,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公务员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五、规定由办纪委负本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