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办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十不准”规定

2007-09-21 15:03:19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据《党章》、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对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要求,结合办机关实际情况,制定办机关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不准以权谋私,利用审批、认证、检查等权力接受商业贿赂。

  二、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业务往来单位赠送的信用卡、支付凭证、现金。

  三、不准接受企业和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或用公款安排其子女出国(境)、上大学。

  四、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健身活动和外出旅游。

  五、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不准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有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七、不准参加法轮功组织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歪曲事实真相、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跑官要官、营私舞弊。

  九、不准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十、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败坏党风,损害人民利益。

  办机关党员干部违反“十不准”规定,根据不同程度,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由办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