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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

2008-01-08 10:43:32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1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本规程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JB5120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WJ2531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9049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总则

  3.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它用途。

  3.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4.1申请立项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业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书复印件,拟承担销爆设计与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及销爆工程业绩,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销爆处理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4.2评审及批复

  4.2.1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立项申请后,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业主提交的申请立项文件进行评审。

  4.2.2通过专家评审并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后,由业主报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销爆处理工程施工。

  4.3工程承包单位

  4.3.1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民爆行业技术专家(外聘亦可),并为项目所有涉危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采用爆破法进行销爆处理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规定的爆破设计资质和爆破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

  4.3.2工程承包单位应与业主签订销爆处理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4.4技术方案设计

  4.4.1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报废生产线进行危险源、点统计,列出危险源、点明细(包括对所有危险性建筑物的地面、墙面、顶棚、室内沉淀池、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地沟以及室外沉淀池、窨井、下水道等设施进行全面仔细检查,分类进行统计,列出生产设备和装置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年月、接触的介质;列出管线的型号、规格、接触的介质和使用年月;列出地沟、沉淀池和窨井的结构,流经或接触的介质,破损及修补的记录;列出工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墙面面积等)。全面掌握报废生产线上危险源、点位置,危险品种类、数量、感度特性等,并对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4.2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点统计数据,明确销爆处理范围,选择安全可靠的销爆处理方法和技术途径,编制销爆处理技术方案设计文件。销爆处理主要方法包括:

  (1)水冲洗法。主要对生产线上存在的危险品粉尘及地沟等处的危险品沉积物进行初步清理;

  (2)蒸汽(热水)熏蒸吹扫(蒸煮冲洗)法。主要对生产线存在的粘附危险品药垢进行清理;

  (3)化学处理法。根据不同危险品,采取不同的化学处理液对危险品进行销爆处理;

  (4)烧毁法。在用水冲洗或或化学处理后,可对建筑物内的地面、墙面等采用明火预烧,进一步消除残留危险品;对废药和拆除的设备、管线等在烧毁场进行烧毁;

  (5)爆破法。通过爆破拆除建、构筑物,利用冲击波进一步殉爆隐蔽工程中的残留危险品。

  4.5施工组织设计

  4.5.1工程承包单位应成立销爆处理工程项目部(项目部中应有业主方人员参加),负责销爆处理工程的统一管理、协调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有施工安全专篇)。

  4.5.2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4.5.3项目部人员应具备工艺技术管理、销爆处理的安全知识和实践经验。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由项目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销爆处理作业。

  4.6施工安全措施

  4.6.1销爆处理施工组织与实施应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WJ2531)、《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GJB5120 )等相关规定执行。销爆处理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6.2工程承包单位应与有关协作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销爆处理施工所用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格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书。

  4.6.3销爆处理施工所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

  4.6.4采用爆破法进行销爆处理施工所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的规定。

  4.6.5销爆处理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导)静电或棉制品服装,接触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化学品的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防护用品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4.6.6销爆处理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具。

  4.6.7销爆处理作业应定岗、定员。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4.6.8销爆处理时,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无线电通讯工具。

  4.6.9销爆处理作业区域应由安全保卫人员值班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等出入,在销爆作业场所邻近区域不应进行其它生产和施工等。

  4.6.10在暴雨、雷电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销爆处理作业。4.6.11销爆处理作业宜分工序、分工房进行,相邻工房、相连工序不得同时进行作业。4.6.12销爆处理作业场所的沟、坑、孔洞等隐蔽危险部位应设围栏或盖板,并在醒目处悬挂警示牌。

  4.6.13需要对设备进行火烧和焊接(或解体)等动火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对所处理设备、管道中及周围环境的残药进行彻底清理,对两端封堵的空心轴、夹层设备、开关等,应进行预烧处理或化学处理;拆卸设备和与设备有关的零部件时,应对夹缝等隐蔽处可能存有的炸药的部位进行特殊处理;截断曾经输送过爆炸性物质的管道时,应进行水冲洗、蒸煮、化学处理等处理,并确认已处理干净。4.6.14登高、下罐槽作业,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6.15已拆下而未经火烧处理的报废设备、装置和管线应与其它设备隔离存放,并设置警示牌,标明危险设备名称(全称)和原使用场所,加强保管,防止丢失。4.6.16需在销毁场进行销爆处理的设备、装置及管线,应于当天处理完毕,不得停放过夜,如遇特殊情况,应指派专人值守至处理完毕为止。

  4.6.17火烧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和设施,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出具安全处理证明,办理造册登记和移交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转运、入库或贮存。作为废品处理的必须进行彻底销爆处理。

  4.6.18对运输过危险品的车辆和转运器具应及时进行清理,车厢和器具内不得残留危险品。

  4.6.19销爆处理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现场负责人。经查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恢复作业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4.6.20销爆处理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化学法销爆处理产生的废液和用于冲洗工(库)房和设备、装置及管线等设施的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污染水源。

  4.6.21工程承包单位在销爆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验收,确保销爆处理施工质量。自检验收环节包括:

  (1)对主地沟、分支地沟和地坑进行掩埋前,由工程承包单位自检验收组取样检测验收合格,并经业主确认后方可掩埋;

  (2)对各种槽罐等设备在销爆处理结束时,混合液排放前,由工程承包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方可排放;

  (3)对可能有残留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及管线进行验收前,应抽取设备、装置及管线喷洒少许酒精进行火烧试验,无危险品燃烧反应后方可验收。

  4.7工程验收

  4.7.1工程承包单位销爆处理完成、自检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销爆处理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的变更材料;

  (2)销爆处理作业人员的名单及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3)包括消防、保卫、医疗救护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销爆处理作业记录和检测结果;

  (5)销爆处理作业的影像资料(报废生产线原貌、销爆处理作业过程、拆除过程、销爆处理后面貌、拆除后的面貌);

  (6)自检验收记录;

  (7)销爆处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含项目概况,销爆处理作业区域总平面竣工图)。4.7.2根据工程承包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和提供资料,业主按销爆处理工程承包合同逐项检查验收,做出验收结论。

  4.7.3业主验收合格后,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应少于5人。4.7.4销爆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销爆处理工程应彻底消除报废生产线生产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场地的燃烧、爆炸、中毒危险源,并应符合销爆处理工程的批准文件、承包合同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

  (2)销爆处理后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等,其表面和内部不得有目力可辨的危险品附着物;

  (3)批复的销爆处理范围内应拆除的设备、装置、管线及建构筑物,应将建构筑物和设备等拆除至室内地坪不小于-0.10m处;

  (4)销爆处理并拆除后的场地上,采用随机火烧检验,无危险品燃烧爆炸反应。按比例抽取部分区域的物件进行火烧检验,或在可进行火烧处理的部位喷洒酒精进行火烧检验,检查无危险品燃烧爆炸现象,必要时可抽样进行理化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