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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08-01-08 10:54:13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爆行业销售备案管理,规范企业的销售行为,防止生产企业超出核定生产品种和产量,违规销售,以及销售企业出现违规销售行为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销售备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国防科工办重点监控生产销售企业销售备案,每周进行销售汇总,掌握产品流向,督促企业按计划和能力均衡生产,对销售企业备案进行抽查。市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企业备案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企业非法经营。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和纸质材料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备案。企业通过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将3日内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情况报省国防科工办和当地市州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纸质材料备案。企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情况按规定的格式汇总上报省国防科工办和当地市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配备满足销售备案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和市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通过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销售备案检查、抽查,监管销售备案情况。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国防科工办,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