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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01-15 11:00:50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的通知》(鄂政发[2007]30号)文件精神,设立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军民结合产业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民用核能、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配套产品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投资项目;

  (二)新材料、新能源、精细化工、民爆器材、节能降耗和环保综合利用等投资项目;

  (三)技术装备、工程机械、在线检测及测量仪器、钢结构等投资项目;

  (四)电子信息制造、集成电路、微光红外、显示器件、光学玻璃等电子信息和光电产品投资项目;

  (五)特种汽车、改装车以及汽车零配件投资项目;

  (六)扩大对外贸易和军民品出口的投资项目;

  (七)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省有关产业发展方向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军工和民口配套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 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 程(复印件);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 件落实情况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采取贷款贴息支持项目还需提供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借款到位凭证及支付利息凭据(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条 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于每年5月份前将项目资金申报资料同时向省国防科工办、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 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对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拟支持项目,由省财政厅就申报单位财会制度执行情况征求所在地财政部门意见。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各地反馈意见,共同确定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确定资金额度和支持方式,下达资金文件。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拨付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属于无偿资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属于贷款贴息的,作当期收益处理。其他单位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须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报立项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申请专项资金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