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CF-004-00 |
职权名称 |
对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违规违法行为 |
违反有关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
处罚种类 |
1.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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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反有关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1.同职权依据。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五)超量存储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8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2322699095@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83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