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违规登记及变更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信息行为的处罚

更新时间:2016-01-08 17:46:01

职权编码 420000-239-CF-001-00
职权名称 对违法违规登记及变更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信息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8号)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办法》(科工财审〔2012〕760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对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决定。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违规违法行为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登记部门(省国防科工办)报告。 2.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处罚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行为,未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尚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不予处罚。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行为,未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2.处罚标准: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更行为,未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且造成一定后果的。2.处罚标准: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有发生变更行为未及时向登记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发生变更行为未及时向登记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的机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五)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防科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2.《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管理的机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四)督促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防科工局就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有关违法问题作出的处罚决定。 3.《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会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对企业、事业单位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对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下发整改通知 。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决定。 2.《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办法》(科工财审〔2012〕760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或者其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损毁、报废、灭失或者权属发生变更未及时向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决定。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财务审计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713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729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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