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更新时间:2016-01-08 17:48:24
职权编码 | 420000-239-XK-003-00 |
职权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申请材料 | (一)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及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情况说明; (四)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八)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证明; (九)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情况说明; (十)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的配备情况说明。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专家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湖北民爆网予以公布;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和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将许可证书送达企业。 5.监管责任:每年对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年检;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生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关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第十六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5-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2.市级: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县级: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0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8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2322699095@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83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从2015年6月30日始正式实行。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