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XK-002-00 |
职权名称 |
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资质许可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涂改、出租、转让许可证件。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CB/2999-2010)相应级别、类别所规定的通用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技术装备和应用要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CB/T3001-2010)相应级别、类别所规定的通用要求、管理要求、人员要求、计量检测要求、生产设施要求和生产设备要求。 |
申请材料 |
1.《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申请书》或《船舶设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已经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提供企业质量手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报告各一份。 4.未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提供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报告各一份。 5.企业概况一份。 6.已通过相关认可的企业,提供船检型式认可证书、船检工厂认可证书、质量体系认可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可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7.满足CB/T2999-2010或CB/T3000-2007或CB/T3001-2010标准的通用要求、人员要求等的说明材料。 8.企业自查情况表(参照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分记录表的格式)。 9.企业认为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形式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企业在90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补充材料。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受理决定当日,启动现场审查和企业整改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时间为90个工作日。经现场审查和企业整改后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湖北省船舶设计许可证》《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湖北省船舶修理技术许可证》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查→决定→发证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开办批准并发给《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湖北省船舶设计许可证》《湖北省船舶修理技术许可证》。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涂改、出租、转让许可证件。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船舶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787、87279790、8727979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786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