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更新时间:2016-01-08 17:48:54

职权编码 420000-239-XK-004-00
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许可范围及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3.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专家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销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和权利。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将许可证书送达企业。 5.监管责任:每年对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年检;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生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二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8号)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8号)第二十六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   5-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8号)第二十七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5-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 第18号)第二十八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民爆销售企业的审批并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市级、县级:负责对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初审。 二、相关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8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2322699095@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83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