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JC-002-00 |
职权名称 |
军工单位国家安全工作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通过)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规范性文件】1.根据国防科工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我办监督检查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安全工作。 2.根据国家安全部有关文件精神。 |
检查对象 |
军工企、事业单位 |
检查内容 |
1.国家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2.国家安全机构运行情况; 3.国家安全工作人员配置情况; 4.国家安全思想教育情况; 5.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情况; 6.进口设备安全检测情况; 7.留学归国人员或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回访情况; 8.特种情报搜集情况; 9.周边环境整治情况; 10.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整改闭环→检查情况上报→存档检查完成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机构运行、人员配置、国家安全工作网络运作情况、教育培训情况、涉密人员出国出境、归国人员政审、进口设备检测、情况搜集情况、周边环境问题与治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2.检查责任:省国防科工办对军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当面询问、查阅工作档案、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受检单位各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一是检查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达到了要求,三是工作中是否存在新情况、新问题。 3.督促整改责任: 3-1.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书面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有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3-2.在整改期限内,被检查单位上报书面整改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对整改报告进行复核,采取2种方式:一是书面复核,二是现场复核。 4.处置决定责任: 4-1.检查结束后按规定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国家安全部门,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国家安全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2.国家国防科工局有关文件规定。 3.国家安全部有关文件规定。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组织开展对全省军工企业的国家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级:无。 3.县级:无。二、相关依据 1.根据国防科工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我办监督检查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安全工作。 2.根据国家安全部有关文件精神。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95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9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