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产品质量检查

更新时间:2016-01-08 17:35:55

职权编码 420000-239-JC-004-00
职权名称 民爆产品质量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法律】《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规范性文件】《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 第五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二) 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三) 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四) 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鄂政办发〔2009〕142号对省国防科工办职责规定:负责民爆器材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检查对象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检查内容 民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民爆产品进行封样,督促企业及时送具有民爆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2.督促整改责任:依据产品检验报告,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项限期整改。 3.处理决定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报请工信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 2-1.《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2-2.《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质量管理行为之一者,除按《产品质量法》第五章处罚外,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现为工信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3.同上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民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2.市级:督促整改核查。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第五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832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1848632232@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83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