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JC-005-00 |
职权名称 |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5〕26号) 二、具体工作职责 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开展全省军工单位、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管理工作,建立本系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2.《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安〔2014〕25号) 第二条第四款 建立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督查内容,每年组织开展2次督查活动。 |
检查对象 |
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
检查内容 |
对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及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治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规定对民爆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督促整改责任: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 3.处理决定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省内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市级:对辖区内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县级:对辖区内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相关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鄂安[2014]25号) 第二条第四款 建立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应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督查内容,每年组织开展2次督查活动。 市州相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其中安监、公安(交警、消防、民爆)、交通运输、建设、铁路、国土、国防科工办等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832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1848632232@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83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