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单位保密工作检查

更新时间:2016-01-08 17:36:26

职权编码 420000-239-JC-006-00
职权名称 军工单位保密工作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 〔2010〕1658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国家安全、保密和保卫工作(以下简称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军工单位)国家秘密安全和内部安全, 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 (二)配合国防科工局对辖区内军工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涉及地方的安全保密问题;(三)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检查对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及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
检查内容 1.党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以及日常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5.安全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6.涉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和保密技防情; 7.泄密事件、刑事案件报告和查处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整改闭环→检查情况上报→存档检查完成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机构运行、人员配置、保密制度执行情况、教育培训情况、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情况。 2.检查责任:省国防科工办对军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当面询问、查阅工作档案、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受检单位各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一是检查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达到了要求,三是工作中是否存在新情况、新问题。 3.督促整改责任: 3-1.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书面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有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3-2.在整改期限内,被检查单位上报书面整改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对整改报告进行复核,采取2种方式:一是书面复核,二是现场复核。 4.处置决定责任: 4-1.检查结束后按规定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国家保密部门,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国家保密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依据 1.《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通过)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2.《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2010] 1658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国家安全、保密和保卫工作(以下简称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军工单位)国家秘密安全和内部安全, 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 (二)配合国防科工局对辖区内军工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涉及地方的安全保密问题;(三)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组织开展对全省军工企业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级:无 3.县级:无二、相关依据 1.根据国防科工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我办监督检查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 2.根据中央保密委有关文件精神。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95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9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