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JC-007-00 |
职权名称 |
军工单位保卫工作检查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法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检查对象 |
军工企事业单位 |
检查内容 |
1.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组织落实情况。 2.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3.处置治安事件情况。 4.组织协调科研、生产、试验、运输的安全保卫情况。 5.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安全保卫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指导、协调并监督消防安全和涉外安全保卫工作,协调警卫用兵、临时勤务用兵和警民共建工作。 7.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8.治安防范巡逻和安全保卫检查、指导、隐患整改情况。 9.开展治安情报、敌情、社情动向的调查研究工作。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整改闭环→检查情况上报→存档检查完成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责任制落实情况、治安事件、科研生产试验运输保卫情况、安全防范设施情况、消防、涉外安保、重点部位防范、周边环境。 2.检查责任:省国防科工办对军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当面询问、查阅工作档案、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受检单位各工作落实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一是检查是否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达到了要求,三是工作中是否存在新情况、新问题。 3.督促整改责任: 3-1.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书面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有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3-2.在整改期限内,被检查单位上报书面整改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对整改报告进行复核,采取2种方式:一是书面复核,二是现场复核。 4.处置决定责任: 4-1.检查结束后按规定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公安部门,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2.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公安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 |
责任事项依据 |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科工密[2006]615号 秘密)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安全保卫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管理成员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机构职责: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要求组织落实情况。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处置治安事件情况。组织协调科研、生产、试验、运输的安全保卫情况。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安全保卫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并监督消防安全和涉外安全保卫工作,协调警卫用兵、临时勤务用兵和警民共建工作。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治安防范巡逻和安全保卫检查、指导、隐患整改情况。开展治安情报、敌情、社情动向的调查研究工作。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组织开展对全省军工企业的国家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级:无 3.县级:无二、相关依据 1.根据国防科工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我办监督检查省内军工企事业单位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95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9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