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备案检查

更新时间:2016-01-08 17:37:58

职权编码 420000-239-JC-008-00
职权名称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备案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检查对象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检查内容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将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备案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销售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2.督促整改责任:依据抽查情况,督促对未按要求进行销售备案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处理决定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责任事项依据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3.同上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全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级:对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县级:对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832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1848632232@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83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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