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QR-001-00 |
职权名称 |
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54号令)第十二条 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部委规章】《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4号令)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科工法 〔2002〕222号)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
确认形式 |
□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一、受理范围: 1、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2、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申请与考核、使用和监督、变更与废除。 二、受理条件: 1、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范围的技术条件。 2、满足《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
需提供的材料 |
1.《国防军工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 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 3.《新建计量标准器具需求分析报告》; 4.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文件; 5.若采用国家、国防军工计量技术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复印件; 6.申请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原始记录复印件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 7.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器具具有相应检定或校准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现场考核→颁发证书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要求计量标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考核的审查意见,指定有资质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和现场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考核责任:对通过考核的,颁发计量标准器具证书,并备案存档;对考核未通过的,应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考核。 4.监管责任:对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落实和监督。 |
责任事项依据 |
1.《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申请与考核、检定与校准、使用与监督、变更与废除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测试系统应当经考核(复查)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2.《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溯源与使用应接受相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国防科技工业企事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申请受理,指定技术机构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科工法[2002]222号)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科技质量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773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hbsgfkgbkjzlc@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77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hbsgfkgbkjzlc@163.com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