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更新时间:2016-01-08 17:18:10

职权编码 420000-239-QT-020-00
职权名称 军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部委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安监总局令51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关于对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4〕111号)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进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军工建设项目事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国防科工局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监督管理,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地方军工、地方军品配套单位的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局关于加强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科工安密〔2015〕242号) 三、认真落实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 (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省管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1.检查指导省管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内审工作并督查进度;2.负责省管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备案;3.负责一般类省管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4.组织较重类省管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负责备案;5.组织严重类省管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上报备案;6.监督较重类集团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7.配合国防科工局监督检查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8.向国防科工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省管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年度执行情况,以及监督较重类集团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
受理范围及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是军工企事业单位(含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和地方军工、地方军品配套单位) 2.建设项目属于军工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通过预评价审查备案
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审查备案的申请文件 2.军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材料 3.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查备案文件
法定期限 8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所需时间。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备案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备案形式,审查方式,评审资料、评审专家、评价机构,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现场存在的问题,需补充补正资料、整改完成确认材料。 2.检查责任:省国防科工办监督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评价工作,建设单位按评价机构要求提供真实和充分的项目资料,评审专家切实严格审查评价报告,竣工验收现场核对检查。 3.督促整改责任: 3-1.评审后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3-2.在整改期限内,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省国防科工办督促评审专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4.处置决定责任: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做出建设项目是否备案批复。
责任事项依据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关于对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行行业归口监督管理的通知》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推进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军工建设项目事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国防科工局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监督管理,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地方军工、地方军品配套单位负责人的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3.《国防科工局关于加强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责 (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省管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1.检查指导省管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内审工作并督查进度;2.负责省管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备案;3.负责一般类省管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4.组织较重类省管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负责备案;5.组织严重类省管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上报备案;6.监督较重类集团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7.配合国防科工局监督检查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8.向国防科工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省管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年度执行情况,以及监督较重类集团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组织开展对全省军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进行“三同时”监督和管理。 2.市级:无。 3.县级:无。二、相关依据 1.根据国防科工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我办监督检查省内军工企事业单位。 2.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三同时”有关规定,由我办履行行业“三同时”监管。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95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省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9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省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