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初审

更新时间:2016-01-08 17:18:49

职权编码 420000-239-QT-009-00
职权名称 国防科学技术奖初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国家部委规章】《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受理范围及条件

受理范围:一、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需提供的材料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评价证明;

  2、应用证明;

  3、任务书或合同书;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协调一致证明;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子项目单独报奖的证明材料;

  7、本细则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作为主要完成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8、研制(研究)技术总结报告(软科学、情报、管理以及标准类成果应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9、软科学、情报和管理等研究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论著或出版物;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等成果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10、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本省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和民口配套单位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2.审查阶段责任:形式审查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上报决定。

4.送达责任:申报国防科技奖项目材料审查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科工技〔2010〕1705号)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申报国防科技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渠道和要求,应当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2、《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省级:符合受理的条件和范围,经初审符合要求后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市级:无。

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科技质量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773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77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备注 事项涉密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