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QT-010-00 |
职权名称 |
军工单位信息披露豁免审核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2010〕1658号)第九条事项监管。军工单位下列事项,按照有关法规和监管职责,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者军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局核批或审批:(二)对外交住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但又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资料;(八)因企业改制、收购、并购等原因导致安全保密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 (九)因企业融资、上市需向公众披露涉密事项豁免。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受理范围:省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条件: 1.拟向本单位以外范围,利用各类通讯和媒介发布本单位信息。 2.拟公开发布国家秘密工程、货物、服务等信息。 3.对外交住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但又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资料 4.企业改制、收购、并购等原因导致安全保密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 5.因企业融资、上市需向公众披露涉密事项豁免。 |
需提供的材料 |
1.信息披露申请。 2.拟披露信息。 3.本单位保密审核意见。 4.本单位信息披露审核意见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10个工作日报送国防科工局(不含国防科工局审批时间)。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特殊情况需报送国防科工局审批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查→决定→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信息披露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信息披露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监管责任:对信息披露的范围、对象、时间、载体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2010〕1658号)第九条事项监管。军工单位下列事项,按照有关法规和监管职责,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者军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局核批或审批:(二)对外交住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但又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资料;(八)因企业改制、收购、并购等原因导致安全保密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 (九)因企业融资、上市需向公众披露涉密事项豁免。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全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信息披露审批。 2.市级:无。 3.县级:无。二、相关依据 1.《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2010〕1658号)第九条事项监管。军工单位下列事项,按照有关法规和监管职责,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者军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局核批或审批:(二)对外交住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但又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资料;(八)因企业改制、收购、并购等原因导致安全保密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 (九)因企业融资、上市需向公众披露涉密事项豁免。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95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9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