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QT-012-00 |
职权名称 |
对民爆生产许可的初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国家部委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材料:(三)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术政策 |
需提供的材料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转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书面告知理由) 。 4.转报责任:同意申请的以文件形式转报工信部。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同上。 4.同上。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民爆生产许可的初审。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材料:(三)企业注册地和拟建生产作业厂点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8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2322699095@qq.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83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工信部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