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QT-008-00 |
职权名称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第二类许可申请初审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1号)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国家部委规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3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用技术人员;(三)有与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与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六)有与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
需提供的材料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四)保密资格证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和达标文件;(六)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
法定期限 |
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完成 |
承诺期限 |
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完成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上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现场审查意见,作出初审决定 。 4.上报责任:同意上报的,将相关资料上报国防科工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责任事项依据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
职责边界 |
一、职责分工 1.省级:负责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的初审。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3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科技质量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772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72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