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更新时间:2016-01-08 17:30:27

职权编码 420000-239-QT-001-00
职权名称 军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 第九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2010〕1740号)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体系及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保障体系)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等情况;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器材落实情况。
受理范围及条件 湖北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及重点民口配套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备案申请。 2.应急预案。 3.预案自评审意见。 4.预案演练材料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高危行业延长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备案→存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备案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和演练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2010〕1740号)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体系及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保障体系)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等情况;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器材落实情况。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及重点民口配套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 2.市级、县级:无。二、相关依据 1.《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科工安密[2010]1740号)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体系及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保障体系)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等情况;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器材落实情况。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950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931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备注 预案备案从2015年开始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