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QT-005-00 |
职权名称 |
核应急演习方案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4号):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规范性文件】《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核应委〔2015〕7号)第二十条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或专业组组织的单项演习方案经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报省核应急委备案;第二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的核应急综合演习方案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备案。 【规范性文件】根据省政府2015年有关文件规定。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经省有关部门审批后的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或专业组组织的单项演习方案和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的核应急综合演习方案。 |
需提供的材料 |
1.备案申请; 2.省有关部门或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文件; 3.演习方案。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备案→存档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备案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依据 |
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省核应急委员会、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演习的责任主体,履行在各类核应急演习中所承担的相应职责; 3.根据省政府2015年有关文件规定。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对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或专业组组织的单项演习方案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的核应急综合演习方案进行备案审查。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核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或专业组组织的单项演习方案经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报省核应急委备案;第二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的核应急综合演习方案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后,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备案。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发展计划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690、87279695,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邮箱:lijun0734@163.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689,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