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更新时间:2016-01-08 17:31:25

职权编码 420000-239-QT-004-00
职权名称 地方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09〕1516号)第一章第三条: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第一章第五条: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 申请备案项目属于《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范围;申请单位为地方企事业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申请表; 3.附件: 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及其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 ⑵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有安全生产中介咨询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 ⑶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复印件); ⑷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审批→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
责任事项 1.组织申请责任:及时掌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修订情况,及时在规定范围内发布,鼓励和引导有意愿、有优势的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资格初审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范围,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请备案的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责任:对申请备案项目,根据初审意见,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决定是否备案。 4.送达责任:予以备案的投资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备案项目通知书》,不予以备案的及时出具《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项目备案文件要一式3份抄报国防科工局。
责任事项依据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备案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备案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一式3份及时抄报国防科工局;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备案机关主要按以下条件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一)符合《目录》规定;(二)符合武器装备发展需求。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并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发展计划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691、87279693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689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