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20000-239-QT-006-00 |
职权名称 |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
子项名称 |
无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行使主体 |
省国防科工办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8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规范性文件】《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科工财审 〔2012〕760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地方军工及地方民口配套单位新建或购置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符合标准的。 |
需提供的材料 |
1.书面登记报告; 2.登记信息资料(设备设施名称、规格、性能、状态、数量、金额、权属、图片等)纸质文件及电子系统数据。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项目单位报送资料→部门受理→初审(形式审查)→复审(实质内容审查)→予以登记→告知项目单位结果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登记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条件和标准,对完全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但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提出更正或补充意见及理由;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登记责任:对准许备案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登记信息汇总上报责任: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向国防科工局报送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登记汇总信息。 5.监管责任: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信息的进行核查并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自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第十二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登记信息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2.《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承担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的机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操作流程;(二)负责办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并根据国防科工局的统一安排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分发标牌;(三)审核企业、事业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按照规定报送国防科工局;(四)核查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信息。 第十八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提交的文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并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赋予专用代码。 第二十一条 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分别于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向国防科工局报送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登记汇总信息。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军工及地方民口配套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信息进行登记、核查。 2.市级:无。 3.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1.《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负责登记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2.《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登记。 |
承办机构 |
省国防科工办财务审计处 |
咨询方式 |
027-87279713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监督投诉方式 |
027-87279729 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150号 |
备注 |
负责相关信息的登记及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