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更新时间:2016-01-08 17:31:53

职权编码 420000-239-QT-002-00
职权名称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 省国防科工办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部委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安办〔2012〕41号)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受理范围及条件 湖北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需提供的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备案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申请,告知应提交的资料。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案进行审查,提出相关建议。 3.督促实施责任:督促企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审查中提出的建议。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安办 〔2012〕41号)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审查备案。 2.市级、县级:无。 二、相关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2.《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安办 〔2012〕41号)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承办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管理处
咨询方式 027-87279832 武汉市东一路150号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1848632232@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027-87279830 武汉市东一路150号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
备注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