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年末未使用完资金、项目结余资金的若干处理问题
2015-07-30 16:33:39
来源:财务审计处
索 引 号 | 01104317-X-0-2019-000290 | 发布日期 | 2015-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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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财务审计处 | 文 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关 键 词 | 集中 使用 资金 若干 处理问题 |
1.目前,部分单位建设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授权支付管理,如年末资金未使用完,是否可转入项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答:不允许。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军工军工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实体账户资金划转要求,杜绝违规行为,并应严格执行归垫资金管理要求。
2.项目形成结余资金,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防科工局相关文件,结余资金的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