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承担项目部分建设(或研制)内容,所形成的利润及利润率有无要求?
2015-09-16 16:37:34
来源:财务审计处
索 引 号 | 01104317-X-0-2019-000293 | 发布日期 | 201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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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财务审计处 | 文 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关 键 词 | 控制 子公司 承担 项目部 部分 研制 内容 形成 利润 要求 |
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明确部分审计事项处理原则和标准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689号)的有关要求,关联交易利润一般不得超过单位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平均利润水平,无可比非关联方交易的,不得超过单位其他业务的平均利润水平。关联交易合同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