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14-09-01 11:13:47
来源:安全保密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称军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称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民口配套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军工单位非军品业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军用核设施及相关核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军工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中央管理的军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以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地方军工单位。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监管职责:
(一)负责军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对军工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
(四)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统计上报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责任追究;
(五)负责对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监督和管理职贵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军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贯彻实施党和国家以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对辖区内地方军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辖区内申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辖区内军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责任追究;
(五)监督辖区内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点)安全监控与管理; (六)协调组织辖区内军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评审工作。
第六条军工集团公司管理职责:
(一)对所属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协调解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督促所属成员单位整改事故隐患;
(四)依据相关规定,参与对成员单位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组织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军工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单位)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查处,按照组织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责任制实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科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九条组织机构建设。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条条件建设。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其他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对安全投入的列文及落实情况;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培训资金的保证情况;危险作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情况;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情况;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体系及运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保障体系)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等情况;应急救援物资与装备器材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来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和《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下发年度事故控制指标,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实行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提醒谈话制度。军工单位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八条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国防科工局视情对军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的,通报批评;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和事故举报,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监管事项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