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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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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了新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来源:民爆处发布时间:2015-05-22阅读次数:

原国防科工委2006年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17号令)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原国防科工委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交由工信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等规定,国务院决定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主体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企业,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