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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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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放控制区内港口分步推广低硫油

来源:船舶处发布时间:2016-03-21阅读次数:

2015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自201611日起,通过核心港口先行先试,排放控制区范围内逐步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行船舶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以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实施方案》要求,在排放控制区内,分四阶段推动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分别是自201611日起在有条件的港口实施,自201711日起于核心港口实施,自201811日起推广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自201911日起覆盖全部排放控制区。此外,《实施方案》明确,将于20191231日前,评估所有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进一步提高减排标准,要求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以及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来源:中国船舶新闻网|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