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放控制区内港口分步推广低硫油
来源:船舶处发布时间:2016-03-21阅读次数:
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提出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自2016年1月1日起,通过核心港口先行先试,排放控制区范围内逐步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行船舶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以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实施方案》要求,在排放控制区内,分四阶段推动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分别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有条件的港口实施,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核心港口实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广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自2019年1月1日起覆盖全部排放控制区。此外,《实施方案》明确,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所有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进一步提高减排标准,要求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以及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来源:中国船舶新闻网|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