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船舶处发布时间:2017-07-31阅读次数:
鄂国船函〔2017〕104号
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开展船舶修造企业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各船舶修造企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安委会鄂安办〔2017〕67号文件要求,我办决定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全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工作,推进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船舶修造企业,重点是有生产经营业务的船舶修造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7年7—11月份。
三、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2、船舶建造质量安全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改
7—8月,各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各船舶修造企业要对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发布的《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工信部发布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和我办2016年8月31日印发的《湖北省船舶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细则》,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自查自改工作。
(二)市(州)船舶行业主管部门督查
7-11月,各市(州)、直管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安委会的要求,组织开展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督促本地船舶修造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本地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向我办报送有关情况材料。
(三)省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大检查。
7-11月,我办在督促各船舶修造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的同时,组织专项检查组,深入船舶修造企业开展督导检查,与地方船舶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联合大检查、重点企业“回头看”检查,对全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部署,各船舶修造企业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检查方案,明确大检查重点和责任分工,全力开展本地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大检查,确保国家和省里的部署落实到位。
(二)发动企业,自查自改
各船舶修造企业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全省所有船舶修造企业都要认真开展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做到全覆盖、无死角。要对照《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和《湖北省船舶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细则》制定详细的自查、整治工作方案,要对船舶修造全过程、每种设施、每台设备、每条线路、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等进行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和我办备案。对不认真部署、不严格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和问题的企业,将按要求报省安委会进行曝光。
(三)创新方式,全面检查
各级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督导检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媒体曝光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深查细究,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在检查和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零容忍”,能够马上整改的,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成企业制定整改计划,确保责任、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对拒不整改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报省安委会责令停产整顿。
请各市(州)、直管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将具体联系人于8月10日前报省国防科工办船舶处;各船舶生产企业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情况于8月30日前书面(含电子版)报省国防科工办船舶处。
联 系 人:许正山
联系电话:87279791,15972959559
电子信箱:chuanbochu@126.com
附件:《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办[2017]67号)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鄂安办[2017]67号
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办,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中央在鄂企业、省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安委明电〔2017〕3号和省安委会鄂安〔2017〕14号、17号等文件精神,省安办制定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进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一)政府、部门
1.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委明电〔2017〕3号)和省安委会(鄂安〔2017〕14号、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安排部署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
2.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矿山、小化工、小钢铁企业等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
3.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交办问题、省安委会、各级各部门挂牌督办隐患及近期各级检查隐患和7月4日媒体登载隐患的整改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4.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道路交通、尾矿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消防、铁路、民航、城市地铁、城镇燃气、涉爆粉尘、冶金、旅游船舶、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情况。
(二)经营单位(企业)
1.工矿商贸领域大检查重点,具体内容(附件3)。
2.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铁路、民航、城市地铁、城镇燃气、冶金、旅游船舶、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大检查重点,由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明确。
二、加强督导检查及责任分工
(一)督查检查计划
1.7-8月,由省安监局和湖北煤监局领导带队,组成9个督查组(附件1),深入各地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部署安排、广泛动员开展大检查及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改等情况。
2.8-9月,由省安委会组织联合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综合督查(具体时间、人员安排,另行通知),重点督导检查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法、集中整治、打非治违等情况。
3.9-11月,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进行“回头看”检查。
(二)督查检查分工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专委会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组织检查组深入本行业领域开展对表检查,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各级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本领域,持续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大检查。
3.各类企业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是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县、乡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队伍,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是集中公布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企业。
三是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曝光两批(次)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条件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要严格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责,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四、注重统筹兼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推进。
一是突出煤矿瓦斯水害、非煤矿山尾矿库“病库”和“头顶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动火及受限空间作业、烟花爆竹“三库四防”、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灾害,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消除隐患。
二是适时组织召开充灌装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现场观摩会,组织专家编写常见化学品应急处置手册,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深化专项整治。
三是针对道路交通“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作出针对性部署,狠抓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五、采取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安监局成立由局长郭唐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综合和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检查工作组,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考核、情况交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各地设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组建专班,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加大各地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宣传和反面典型集中曝光力度(集中曝光两批以上)。各督查组至少配合组织一次问题隐患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问题隐患以及整改不力的,必须曝光。强化社会监管,采用短信、微博等形式,拓展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努力营造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是切实强化考核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省安办将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发现重大隐患一时不能整改,一律限期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按上限处罚,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因搞形式、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省安办定期编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简报(专刊),及时反映大检查工作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周调度、月汇总,分阶段通报大检查进展情况。
请各地、省各专委会办公室按要求报送本地本行业领域大检查工作方案(7月30日前)、及时报送各阶段工作动态和执法处罚、典型经验、有效做法等工作信息。省各专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督查问题交办清单(附件2)。省安办联系人:刘为茂、郑俊俊;电话:027-87277869、87271442;邮箱:2517203062@qq.com、101947437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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