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企如何用好海事仲裁新利器?
来源:船舶处发布时间:2014-12-12阅读次数:
历时4年,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于2014年11月4日得到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版《仲裁规则》到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未来其对中国船舶行业的影响如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委”)仲裁院副院长陈波,并解开了疑问。
修订源于与时俱进
作为国内唯一的专业海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9年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常设海事仲裁机构之一。海仲委成立后,随即推出关于海事仲裁的暂行规则。后来分别在1989年、1994年、2001年、2004年,相继推出修订新规。这也是海仲委不断完善仲裁程序的过程。
在2015版规则出台之前,海仲委一直采用2004年实施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这部规则已运行了10年。陈波表示:“在这10年间,现实环境和内在需求都在变化,从而促使此部新规诞生。”
他具体解释了这种变化。首先,近年来,国际海事仲裁理论与实践有了较快发展,一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纷纷修订仲裁新规,改革仲裁程序,采纳先进仲裁理念。海仲委现行仲裁规则在许多方面显得有些落后,因此总结自身经验,紧跟国际步伐,成为其完善仲裁规则的主要动因。
其次,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做好海洋经济发展工作,海仲委的公共服务、协调功能显得尤为重要。今年,海仲委进行了机构改革,分设秘书局和仲裁院。其中,秘书局履行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职能。具体来说,其职能包括参与国际、国内海事立法的谈判,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代表国家在国际事务方面发出中国的声音,提升国际话语权;在帮助国内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尽到应有的责任;帮助企业培训专业人才等。仲裁院则专门负责案件程序的管理工作,如案件的办理、仲裁条款的推广等。陈波说:“仲裁行业具有强烈的开放、市场化竞争特性,国外的仲裁机构对中国市场觊觎已久,希望进入国内分得一杯羹。作为国内唯一的专业海事仲裁机构,海仲委更应积极参与竞争,将其做大做强。”为了适应上述内设机构的调整,规则亦需要得到相应的调整。
再次,今年11月19号,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正式成立。陈波介绍说,这是国内海事仲裁机构首次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中国香港与中国大陆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属于不同的法域,因此香港仲裁法和中国大陆仲裁法也是迥然有异。这也是推出新规则的一大考虑因素。据了解,为了满足香港仲裁中心办案的需要,新规则还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
充分体现意思自治
“2015新规则,不但力求从体例上与国际接轨,而且更着眼于在实质内容上贴近国际仲裁实践与习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更加强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陈波表示,仲裁的基础便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赋予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充分自主权,不但是仲裁程序正义的保证,也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条件。
在新规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现行规则进行变更。新规是一个程序规则,用来指导一个案件具体怎么办理,以及下一步该走哪些程序。程序规则是机构仲裁的一种优势,一般当事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程序来;如果当事人有约定,那么仲裁机构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的意思,可以指导仲裁程序。”陈波说。
意思自治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在语言问题上,假如当事人提出用英语比较方便,那么仲裁语言就能选定为英文。同时,当事人能约定适用其他规则。假如当事人在海仲委仲裁,但提出不用海仲委的规则,也是可行的。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实体法律,如在中国仲裁,适用英国法等。在更加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陈波介绍说:“现在按照仲裁法,每个仲裁机构都有一个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通常在名册之内选择仲裁员。新规则实施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在名册内选择仲裁员来裁决。这种改变是海事仲裁新规则进步和发展的表现。当然,选定的仲裁员要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的确定,需要符合中国仲裁法的要求,在这样的前提下,仲裁员选择将更加多元化。”
值得一提的是,在参与国际仲裁的当事人和律师中,有的拥有大陆法背景,有的拥有英美法背景。通常,大陆法和英美法审理案子是两种风格。英美法是辩论式的审理方式,由双方律师商定一个时间表,确定有没有证人出庭等事项,之后的开庭过程按部就班,仲裁员基本上以聆听为主。而大陆法是纠问式的审理方式,一般仲裁员提问的情况比较多。海仲委属于国际仲裁机构,在仲裁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的前提下,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己熟悉的仲裁方式,假如没有约定,仲裁庭就会根据具体需要,选择相应的方式来审理。
以上这些内容的修订,基础在于海仲委自成立以来从事国内外仲裁的经验积累,以及与国际仲裁机构长期交流合作的收获,体现了我国海事仲裁逐步走向国际化的趋势。
贴近船舶发展前沿
“最近我们对中国船舶行业进行相关的调研和了解后发现,在过去5年里,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内船舶行业大约有2000起纠纷案在伦敦仲裁。以平均每起纠纷案六七百万美元的标的额计算,总标的额十分惊人。除其中一起纠纷案就法律问题上诉后赢得胜诉,还有两三起和解外,99.5%的纠纷案以败诉告终。而败诉的连锁反应就是,国内船企利润受损,国内银行遭受到不小打击。”陈波向记者分析道。
据了解,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国船企曾手握大量国外船东的订单。而在危机爆发,国际航运业随之陷入低谷之后,国外船东自身也面临资金等难题,毁约、弃船的情况便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大量中国造船企业选择运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然而长期以来,“伦敦仲裁”一直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众多航运公司、造船集团等海事纠纷仲裁的首选地。由于中国企业对英国法律不熟悉,其败诉的概率大大增加。
2015版新规则明确区分了仲裁地和开庭地点。仲裁地和开庭地是不一样的概念,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假如当事人约定在伦敦仲裁,将来这个裁决就属于外国仲裁裁决,要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来执行;假如约定在中国,就是中国大陆的裁决。开庭地指的是庭审要在哪里举行,这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
陈波认为,在中国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的今天,选择在国内仲裁,使用中国相关海事法规,是企业将来谈判的一个重要筹码。因此,对争议解决地点和使用的法律,船企有必要认真、严肃对待。
新规则的程序设计,具有较强适用性。不管是造船合同,还是租船合同纠纷案,其程序是一样的。陈波表示,新的仲裁规则不但贴近船舶发展前沿,还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重,尊重当事人约定,程序灵活、快捷。举例来说,在伦敦,裁决一起纠纷案,至少需要3年的时间,有的甚至拖了四五年才结案。但在国内,根据程序规定,一般海仲委的案件在组庭后6个月内结案。可见,假如双方在合同里事先约定发生争议后,可以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对于国内船企来说,将大大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新规则还有一项创新,即采取了两种收费模式。一种是继续遵循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现行的收费模式,按照争议金额的标的,收取一定百分比的仲裁费,并且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大,百分比会降低。另一种就是国际通行的模式,仲裁机构只收取一笔管理费,仲裁员收取自己的那部分费用。也就是说,可以采取机构管理费和仲裁报酬分开收取的模式。陈波说,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哪一种模式。此举对国内仲裁机构而言,应该是一次大胆尝试,也是海仲委与国际接轨的重要表现。
紧跟潮流符合国情
“我们的规则和仲裁机构都是非常国际化的,既能为国内的船舶行业服务,也能为国外的船东所接受。海仲委经常与海外机构交流,参加各种研讨会,与一些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也签有合作协议。在国际上,海仲委有一定的声望和影响力。并且其仲裁的规则、语言,甚至是仲裁员都是国际化的。”据陈波介绍,海仲委有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的仲裁员,同时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一部分仲裁员也在其名册之内。这意味着,约定在海仲委仲裁,当事人能充分享受到该机构的服务。
当然,文化的差异,也间接导致了海内外仲裁侧重点的不同。在英国,仲裁法律很注重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以专家证人为例,他们需要出庭作证,接受盘问。一般来说,要是将中国人置于这样的环境之下,首先在心理上,很难在短期内适应这样的氛围,盘问就好像犯人接受审问一样,心理上的不适,也容易导致证词说服力的削弱。但在国内,陈波说:“我们不光看证人证言,更注重证据链。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判断,作出最终的裁决。这使得结果更公正,更符合事实。”据了解,国内仲裁机构除了将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作为判决的考量因素,还将书面文件、物证视为重要参考。换句话说,新规则在贴近世界潮流趋势的同时,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和国情的需要。
因此,“就算不在中国大陆仲裁,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那里完全按照国外的仲裁机构运作,并且对接国际文化。海仲委在香港的机构与设在香港的其他仲裁机构地位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尽可以放心。”陈波说。
在新规则诞生后,海仲委的下一步工作是让船舶行业了解海事仲裁,帮助船企更好地利用新规则维护好自身利益。陈波表示,将来海仲委会考虑在全国船舶行业进行巡回宣讲,向船企仔细介绍新规则,进而提升新规则在这一行业的影响力。(转自中国船舶新闻网,作者:赵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