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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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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地航行船舶准则获IMO批准

来源:船舶处发布时间:2014-12-19阅读次数:

 

201711日起,船舶在满足相关要求后才能在极地水域航行。在1121日于英国伦敦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4次会议上,IMO批准了具有强制性的《极地水域航行船舶国际准则》(简称《极地准则》)。该准则主要包括船舶安全和环保两部分内容,涉及船舶设计、建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等多方面。专家表示,我国船企应加强对极地水域环境的研究,着力研发满足《极地准则》的船舶,为我国在极地水域“破冰前行”提供装备保障。

近年来,随着极地水域冰层融化,极地航道特别是北极航道的通航条件日趋改善,越来越多的船舶开始在极地水域航行。为保证极地水域航行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同时防止极地环境受到污染,IMO近年来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些相关标准。“但与《极地准则》相比,这些标准都不是强制性的。”代表中国参加MSC94次会议的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副所长钟晨康告诉记者,《极地准则》的出台,标志着国际社会在保护船舶以及人员在极地水域航行安全方面进入了一个历史性新阶段。

《极地准则》规定,“在南北极划定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申请极地船舶证书,该证书将船舶分为ABC三类并标识相应冰级:A类至少能在中等当年冰(也可能包括陈冰)的极地水域航行,满足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极地级规范PC1-5冰级标准;B类能在当年薄冰(也可能包括陈冰)的极地水域航行,满足IACS极地级规范PC6-7冰级标准;C类能在开敞水域或者冰况没有AB两类严重的水域中航行,可以无冰级,也可以有冰级,后者应满足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应冰级标准。该准则指出,考虑到极地水域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所需要的操作条件,签发极地船舶证书前需要进行相关评估。评估将包括操作限制和应对事故的计划或者程序、额外的安全设备等。通过极地水域的船舶须携带《极地水域操作手册》,手册上提供船主、经营人员、船长和船员的船舶操作能力及限制等相关信息,以帮助其及时进行安全操作相关决策。

《极地准则》将于201711日生效,适用于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发证的新建极地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对201711日之前建造的极地航行船舶具有追溯性,这些船舶要在201811日之后第一次中间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时满足极地规则有关要求。据钟晨康介绍,《极地准则》主要包含船舶安全和环保两部分内容,此次会议通过的是船舶安全方面的内容。关于船舶环保方面的内容将在明年5月举办的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8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提出极地航行船舶油污水和有毒液体物质零排放操作要求,以及新建极地航行AB类船舶载运污染物质的液舱要求双壳建造。

“船舶在极地低温环境下航行时,船体和船上的许多设备都要拥有防寒功能,能保证在预期极地服务温度(低于平均日最低温度10摄氏度)下正常工作,这就要求相关材料具有良好的耐低温性。同时,船舶在极地冰区水域航行还要具备与冰状态相适应的抗冰能力和操作能力,这对船舶动力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钟晨康表示,我国在极地船舶研发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船企应加强对极地水域环境尤其是冰区技术的研究,并据此开展极地船舶研发设计、建造工作。(转自中国船舶新闻网,作者:王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