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环境,船企应扮何“角色”?
来源:船舶处发布时间:2015-01-29阅读次数: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而它将如何施展出“史上最强”的执行力,也成为新年伊始,从社会大众到各个行业普遍关切的问题。
环境保护历来都是各个行业不容小觑的问题。这一问题牵涉面广、受争议多,但又是影响到行业切实利益的重要因素。对我国船舶工业和相关行业而言,亦是如此。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自人类开始意识到海上石油资源所蕴藏的巨大利益后,便一直活跃在海上石油开采领域。海上石油开采作业的确给石油行业、船舶工业带来了福祉,但另一方面也给海洋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而能否从已经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进而在将来规避这种不利影响,成为业界一个新的课题。
溢油事故频出引重视
当前,我国的海上石油开采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从中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很可观。与此同时,由海上石油开采和运输活动所引起的船舶漏油事故却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以及船舶企业在造船、修船和拆船过程中的不当举措,同样给海洋环境造成了污染。
据介绍,2011年6月,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中海油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共有5个平台,此次漏油事件发生在B、C两个平台。事隔3个月之后,国家海洋局联合调查组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初步认定康菲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慎作业者的责任。之后,因水域污染,利益受到侵害的周边养殖者、渔民等开始向海事法院提出诉求。可是,直到去年年底,这起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才正式开审。其中间隔的时间很长,不少渔民反映,诉讼环节、诉讼过程充满艰辛。这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力度还不够大,很多具体操作程序也需要不断改进。当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国家的环保监管有待加强。“应该允许环保组织和个人提起公民诉讼或公益诉讼,唤醒更多人的环保参与意识。同时,应借助社会力量加大环保监管的力度。”北京大学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张利宾表示。
“海上石油开采具有高风险性,海上钻探的漏油风险将继续存在,我们需要认真对待。人类是应继续冒险开发,还是应该采取一种更加保守的态度,停止海上石油开采?”在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海洋石油天然气技术大会同时举办的“海洋油气行业金融与法律”论坛上,张利宾提出了他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1967年的“Torrey Canyon”号油船溢油事故、1989年的“Exxon Valdez”号油船溢油事故、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的原油泄漏事件等一些重大的海上漏油事故,曾多次引起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漏油事故不仅会导致有关方面的巨额资金损失,更重要的是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以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为例,除英国石油公司(BP)为此耗费了大量资金外,该事故还导致墨西哥湾沿岸的生态环境遭遇“灭顶之灾”。当时即有专家指出,此次原油泄漏事件可能会导致墨西哥湾沿岸1000英里的湿地和海滩被毁、渔业受损以及脆弱的物种灭绝。
由此看来,漏油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张利宾介绍说,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多家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调查,同时,一些个人原告基于民事侵权法也开展了索赔等。“美国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和索赔上既动用了行政部门的权力,也确保了其司法体系有效运转(尤其是集团的诉讼制度),更富有创造力地使用了第三方管理的索赔基金,从而快速有效地处理了大批受害者的索赔请求。”他表示。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张利宾表示,美国在事件之后的处理上,保持了行政和司法的平衡,同时对大批受害者的诉求及时进行反馈,最大限度地高效完成了索赔工作。这才是真正公平、透明的解决方式,并且可以保证高效率。在这方面,我国海洋环境方面的相关政策还有待完善。
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忽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1983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我国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在1999年、2013年和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根据实际需求作了不同方面的修改,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战略。此外,我国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入了一些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这样一来,大量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再加上有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就共同构成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单靠自我的道德约束是不行的。因为当法律没有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的时候,任何一家企业都可能会忽略或放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减少环保方面的投入,实现利润最大化。”张利宾分析认为,企业的自我道德约束是必要的,同时,国家的海洋环境立法也不可或缺。此外,包括船舶企业在内的各个企业要积极配合立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
船舶设计建造有可为
要想显著降低漏油事故等给海洋环境带来巨大影响的风险,除了在船舶等海上装备的使用中采取合理措施,还有一个有效手段,就是从源头,也就是船舶设计和建造抓起。有业界人士指出,我国船舶企业甚至应该在签订合同阶段或船舶设计阶段,就开始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很多造船合同已经把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列为重点条款。例如,2007年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新标准造船合同》便增加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业界人士表示,在造船合同中明确海洋环境的责任归属方,避免因新造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环保标准要求而产生的“扯皮”现象,既适应当今世界对绿色、环保船舶的需求,也能巧妙地避开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这些环保条款对新造船提出的新环保要求不仅针对船厂自身,而且关乎钢材、油漆、木材等原料厂商和制造厂商的直接经济利益。
在船舶设计环节,我国船舶企业同样有必要考虑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回过头去看那些“惨不忍睹”的漏油事故,不难发现,油船的事故率极高。那么在油船设计过程中,船企是否应该考虑从这些“前车之鉴”中获得教训呢?答案是肯定的。有关专家建议,我国船企在设计油船时,应当把满足减少船舶油污事故发生次数、保护海洋环境作为一个侧重点。据统计,单壳油船事故率比双壳油船事故率高出5倍。由此不难得出结论,那就是双壳油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海上航运的安全性,防止油类外泄。这对船舶企业设计和建造油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船企应把握大势,加快单壳油船的淘汰步伐,在新造油船时优先采用双壳设计。
目前,我国单壳油船改双壳油船和老旧船舶更新淘汰的政策已陆续开始实施,看似对中国航运业运力和运量产生了波动性的影响,但其实也为我国船舶企业带来了机遇。可以看出,在船舶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不断进行技术革新,顺应国际海运业环境保护的趋势,和船舶企业发展并不矛盾。在油船等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建造过程中严把质量关,保证所造、所改船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发生海洋环境事故的风险降至最低,将是一项有力举措。(转自中国船舶新闻网,作者:郭佳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