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防科工办转发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关于重庆顺安公司改性铵油炸药试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发布时间:2008-01-28阅读次数:
各民爆生产企业:
现将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关于重庆顺安公司改性铵油炸药试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委爆函[2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严格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防科工委民爆局《关于改性铵油炸药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委爆字[2007]1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项要求,加强对在建改性铵油炸药项目的安全监管,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要做好设备验收工作。严禁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安装到生产线,确保生产线调试、试生产的安全。企业试生产前,应向我办提交新建、改扩建生产线单项验收意见、试生产大纲、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内部验收记录及试产计划申请等资料,经我办组织专家考核认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安排试生产。
二、春节前各企业要对生产线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重点检查安全报警设施、传感器、消防系统、隔爆阻燃设施和生产设备是否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轴承包覆在药粉中的混药、输药螺旋装置,要立即更换。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我办备案。
三、各企业要做好与技术转让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要求技术转让单位保障转让的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设备设施的完好及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并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及《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
附件:关于重庆顺安公司改性铵油炸药试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委爆函[2008]2号
关于重庆顺安公司改性铵油炸药试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2007年12月23日20时26分左右,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东溪分公司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07年12月23日18时15分,顺安公司东溪分公司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在技术转让单位长沙矿冶研究院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投料试生产,投料量约五吨,20时26分工作人员巡视至预混螺旋时,发现螺旋尾部内有冒烟并伴有火星,致使制药设备内物料燃烧冒烟,持续达2小时。经调查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预混螺旋后端的吊耳轴承摩擦产生热量积聚,使粘附在吊耳上的物料着火,进而窜到球磨机及出料螺旋,造成本次着火事故。
二、事故中所反映出的问题
经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如下问题:
1、生产线自控系统的有效性差。主要表现在安全报警设定参数不符合现实需求,传感器可靠性差,导致工艺参数超限时自动连锁未起作用。
2、生产线消防系统可靠性差。主要表现在混药、输药螺旋内部没设置消防雨淋装置;混药球磨机两端的消防水管位置不当和管径过细;工房雨淋系统发生火灾时未动作。
3、设备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预混螺旋采用吊耳轴承,且被物料包覆;螺旋的倾斜度不合理,造成严重堵药;生产线设备加工粗糙,精度差,运转过程中轴承磨损严重。
4、生产线隔爆阻燃措施不完善。现场发现该生产线未采取有效的防传爆或阻隔燃烧的措施,致使局部火灾引起混药设备全线燃烧。
目前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新建、改扩建任务繁重,为进一步加强对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的建设、试产和验收工作,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验收、试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严格执行《关于改性铵油炸药安全技术与生产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委爆字[2007]1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项要求。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督促企业做好与技术转让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好设备入库验收工作。严禁选用轴承包覆在药粉中的混药、输药螺旋,严禁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安装到生产线,确保生产线调试、试生产的安全。
三、要求技术转让单位对已转让的改性铵油炸药生产线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及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及《指导意见》要求的部分实施整改,整改结果报我局备案。
四、各技术转让单位从事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应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只能转让经行业有关部门鉴定、验收的技术和设备,不得随意更换设备生产企业。
请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技术转让单位,并督促企业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