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10-26阅读次数:

为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船舶生产质量,规范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考核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申请

(一)申请材料

企业应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以下简称《船企标准》)规定的分级分类以及自查确定的级别和类别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分级分类实行包容制,生产同一材质船舶的企业,只申请一个级别和类别,生产不同材质船舶的企业应申请不同大类船舶生产企业的级别和类别。企业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对于已经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

4、企业管理制度一份(对于未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

5、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一份(对于已经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

6、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报告一份(对于未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

7、企业概况一份(企业的基本情况、建造业绩等)

8、船检型式认可(已通过的企业)证书、船检工厂认可(已通过的企业)证书、质量体系认可(已通过的企业)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可(已通过的企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9、企业自查情况表(参照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分记录表的格式);

10、企业认为需要上报的有关资料。

(二)申请方式

凡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可单独申请。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集团公司的子(分)公司或生产厂(点),由集团公司分别和具有船舶生产业务的各子(分)公司或生产厂(点)一起申请,集团公司和其具有船舶生产业务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

二、审查

(一)形式审查

省国防科工办对企业报送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及不受理的理由,并出具《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六)。

2、申请事项不属于省国防科工办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具体的受理机关,并出具《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六)。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见附件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国防科工办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国防科工办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企业出具《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二)和《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

省国防科工办受理企业申请后,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组织专家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将审查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专家组的组成

1、专家审查组的组成一般应符合下述原则:

1)专家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

2)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国防科工办确定;

3)专家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7人(一般为单数)。

2、专家审查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了解船舶行业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4)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审查工作。

(三)现场审查的基本要求

1、现场审查的基本程序

1)现场审查前的准备;

2)召开首次会议;

3)现场审查评定;

4)召开末次会议。

2、现场审查工作方式

1)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证件和相关记录;

2)对各相关部门和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询问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

3、现场实际审查的时间根据被审查企业的规模大小和申请的级别和类别而定,一般为24天。

4、专家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船舶有关的全部要素,审查内容应符合《船企标准》规定的内容,专家审查组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的要求。

5、申请单位向专家组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内容准确、完整清晰、现行有效。专家审查组专家应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6、专家审查组应在申请单位现场确认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申请书》及提供的其他材料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相符合的情况,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记录。

7、现场审查时,专家审查组专家应根据《船企标准》对申请取证单位进行评分,填写《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记录》,并形成审查评定意见。

8、每个审查工作日,专家审查组应开会交流审查情况,重点研究不符合的事实或有疑问的内容,专家审查组专家应根据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组长提出调整现场审查计划。

9、若专家审查组在现场由于某种原因(如发现申请取证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审查的目的不可能实现时,经专家审查组过半数成员同意,专家审查组组长可提出中止审查工作的建议,报请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在向申请取证单位书面通报中止理由后,专家审查组即可撤离审查现场。

(四)现场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1、专家审查组组长接到“现场审查通知”后,应仔细阅读申请取证单位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申请书》及提供的其它材料,熟悉申请取证单位的地点、规模、申请取证的级别和类别、组织结构等情况。

2、专家审查组组长应根据掌握的企业情况策划审查过程,对审查组成员进行适当的分工,审查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对各自审查的内容和过程进行详细策划。

3、专家审查组组长应编制《现场审查计划表》(见附件五),并按照规定提前通知被审查企业。《现场审查计划表》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应填写申请取证单位的企业法人名称;

2)“审查组成员名单”应列出审查组全部成员的姓名、职称和专业;

3)“审查日程”应注明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座谈会和到申请取证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各工作场所现场审查的日期及大致时间;

4)“审查内容”应按每个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分工分别填写。审查内容应覆盖《船企标准》规定的内容。申请取证单位应配合专家审查组将审查内容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和工作场所。

4、召开预备会议。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取证单位现场后,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召开审查组预备会,明确审查任务和要求、宣布专家审查组组长和成员。组长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提出审查实施计划、审查组人员分工和在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五)现场审查首次会议

1、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取证单位后,在开始现场审查前,应举行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的目的是确保专家审查组和申请取证单位就《现场审查计划》进行全面沟通及确认,简要介绍在本单位现场审查方式,要求申请取证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指派陪同到现场审查的联系人员、提供审查资料的工作场所等)。

2、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包括会议记录人员)应填写签到表。参加人员一般包括:

1)省国防科工办的组织人员;

2)专家审查组全体成员;

3)申请取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主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企业指派的陪同到现场审查的联系人员。

3、首次会议一般由省国防科工办主持,一般议程包括:

1)双方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

2)专家审查组组长发言;

3)申请取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表)发言;

4)落实对口陪同到现场审查的联系人员。

4、专家审查组组长发言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审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2)说明并确认《现场审查计划》;

3)说明审查方式;

4)说明对陪同到现场审查的联系人员的要求;

5)关于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承诺。

()现场审查评定

1、对申请取证单位有关情况的现场审查,主要是确认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2、对基本资格、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人员和管理内容的现场审查,主要是确认申请取证单位是否具备所申请级别或类别允许生产船舶的基本条件。

3、凡获得船检工厂认可的企业,工厂认可现场审核(或复核)时间在半年之内的,可提出免除部分现场审核的申请,并附上企业现场审核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省国防科工办批准,专家审查组现场抽查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后,如果符合《船企标准》的规定,一般可以免除工厂认可现场审核已经覆盖的内容部分的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如果不符合《船企标准》的规定,则不能免除该部分的审查。

4、凡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如果认证范围覆盖了企业申请取证产品且质量体系现场审核(或复核)时间在半年之内的,可提出免除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核已经覆盖内容部分的现场审查申请,并附上企业现场审核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省国防科工办批准,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其中一部分内容后,如符合《船企标准》的规定,可以免除“质量管理”部分的现场审查或简化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内容,如果不符合《船企标准》的规定,则不能免除该部分的审查。

5、凡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如果认证范围覆盖了企业申请取证产品且环境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或复核)时间在半年之内的,以及获得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验收达标文件”的企业,可提出免除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现场审核已经覆盖内容部分的现场审查申请,并附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环境验收达标文件”及有关文件(复印件)。经省国防科工办批准,专家审查组检查认证证书或“环保验收达标文件”和有关文件的有效性(包括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和批复日期),并现场抽查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后,如果符合《船企标准》的规定,可免除“环境保护和卫生”部分的现场审查;如果不符合《船企标准》的规定,则不能免除该部分的审查。

6、凡获得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格“安全生产评价报告”或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提出免除安全生产现场审核已经覆盖的内容部分的现场审查申请,并附上“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安全生产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经省国防科工办批准,专家审查组只需检查有关文件的有效性(包括批复机关、单位名称、结论和批复日期),并现场抽查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后,如果符合《船企标准》的规定,可免除“安全生产”部分现场审查;如果不符合《船企标准》的规定,则不能免除该部分的审查。

7、现场审查时,每个评价项目的扣分不能超过该项目规定的分值。

(七)现场审查的末次会议

1、专家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后,在撤离申请取证单位之前,应举行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的目的是通报审查结果,通报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需要纠正的内容和改进的建议,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企业应将纠正措施报送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2、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应填写签到表,参加人员的范围与首次会议相同。

3、末次会议一般由省国防科工办主持,一般议程包括:

1)专家审查组组长发言;

2)申请取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表)发言;

3)省国防科工办领导讲话。

4、末次会议审查组组长发言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通报专家审查组完成的《现场审查报告》;

2)对不合格项和存在问题的说明;

3)提出需要纠正的内容和改进的建议;

4)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的时间。

(八)审查资料的送交和复审

1、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现场审查报告》及附件以及签有专家审查组审查意见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申请书》送交省国防科工办。

2、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由专家审查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专家审查组成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纠正结果符合要求,对纠正措施的验证结果应书面送交省国防科工办。

3、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省国防科工办复审。

(九)企业整改

企业应根据现场审查时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报告计划,整改报告计划应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整改的时间和责任人。整改报告计划应按照规定报省国防科工办。

企业应按照整改报告计划,在规定的整改时间按照整改要求进行认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应认真进行自查,以确保整改的有效性。自查后应形成整改完成报告,报省国防科工办。

(十)复查

省国防科工办收到企业整改完成报告后,应及时组成复查组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复查仍不合格的,一年内取消申请取证资格。

三、本办法从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二: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附件三: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附件四: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附件五:现场审查计划表

附件六:湖北省国防科工办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