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10-26阅读次数:
各有关船舶企业:
为了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秩序,保证船舶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改善船舶生产能力的宏观调控,促进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鄂常法函[2007]6号文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以下简称《船企标准》),我办拟定开展全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是规范船舶建造市场,堵截低质量船舶生产的源头,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各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按照《船企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通过自查,确定本企业现在的生产条件能达到哪级哪类的要求,与上一级别或类别的企业的生产条件要求还有哪些差距,并研究能否经过一定的努力达到上一级或上一类企业的规定的要求。最后确定本企业归属的级别和类别,并报省国防科工办船舶处。
二、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一)申请材料
企业应按照《船企标准》规定的分级分类以及自查确定的级别和类别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分级分类实行包容制,生产同一材质船舶的企业,只申请一个级别和类别,生产不同材质船舶的企业应申请不同大类船舶生产企业的级别和类别。企业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对于已经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
4、企业管理制度一份(对于未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
5、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一份(对于已经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
6、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报告一份(对于未建立质量体系的企业);
7、企业概况一份(企业的基本情况、建造业绩等);
8、船检型式认可(已通过的企业)证书、船检工厂认可(已通过的企业)证书、质量体系认可(已通过的企业)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可(已通过的企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9、企业自查情况表(参照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分记录表的格式);
10、企业认为需要上报的有关资料。
(二)申请方式
凡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可单独向省国防科工办船舶处申请。武汉、宜昌市所辖船舶企业申请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时,应先报所在市国防工办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国防科工办船舶处。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集团公司的子(分)公司或生产厂(点),由集团公司分别和具有船舶生产业务的各子(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集团公司和其具有船舶生产业务的子(分)公司(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
三、申请时间
企业在自查并最后确定企业归属的级别和类别的基础上即可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我办再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7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