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船舶设计资质考核认证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10-26阅读次数: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2999-2010)(以下简称《船舶设计标准》),保证船舶设计、建造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设计资质考核认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船舶设计标准》的分级实行包容制。船舶设计单位应按照《船舶设计标准》规定的一般船舶设计单位分级和自查确定的级别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一般船舶设计资质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设计资质认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3、单位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单位概况一份(含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设计业绩等);
5、单位组织机构图、机构职责、职能分工和工作制度各一份;
6、技术总负责人、质量总负责人的技术职称、从事的专业、船舶设计经历、主持与本单位评价级别相对应的船舶设计项目和任命文件各一份;
7、单位在岗在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一份(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性别、技术职称、从事的专业、从事本专业的年限等);
8、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称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9、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各一份;
10、单位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1、单位质量手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报告各一份(已建立质量体系的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2、单位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情况报告各一份(未建立质量体系的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3、单位计算机局域网、计算机软硬件和自主开发船舶设计软件能力及近三年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船舶设计、计算和校核软件等说明材料一份;
14、自查情况表一份(参照船舶设计单位现场评分记录表的格式);
15、单位认为需要上报的有关资料。
(二)申请方式
凡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可单独向省国防科工办船舶处申请。
企、事业单位下属船舶设计部门的申请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船舶设计部门,应单独申请;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船舶设计部门,由集团公司和具有船舶设计业务的子(分)公司一起申请,集团公司和其具有船舶设计业务的子(分)公司都必须接受审查。
二、审查
(一)形式审查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船舶设计标准》对船舶设计单位提交的申请考核认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各评价要素得分、总分是否达到合格分要求。经形式审查,凡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且各评价要素得分、总分达到合格分要求的,形式审查判定为合格,否则形式审查判定为不合格。只有形式审查合格,才能进行现场审查。
省国防科工办对船舶设计单位报送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省国防科工办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具体的受理机关;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省国防科工办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国防科工办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考核认证申请。
省国防科工办受理船舶设计单位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组织专家审查组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将现场审查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现场审查
1、现场审查的基本程序
(1)现场审查前的准备;
(2)召开首次会议;
(3)现场审查评定;
(4)召开末次会议。
2、现场审查工作方式
(1)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证件和相关记录;
(2)对各相关部门和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询问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
3、现场审查时间
现场实际审查的时间根据被审查船舶设计单位的规模大小和申请的级别而定,一般为1至2天。
4、现场审查的要求
(1)专家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的全部评价要素,审查内容应符合《船舶设计标准》规定的内容,专家审查组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的要求;
(2)申请单位向专家组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内容准确、完整清晰、现行有效。专家审查组专家应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专家审查组应在申请单位现场确认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船舶设计资质认证申请书》及提供的其他材料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相符合的情况,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做好记录;
(4)现场审查时,专家审查组专家应根据《船舶设计标准》对申请取证单位进行评分,填写《船舶设计单位现场评价记录》,并形成审查评定意见;
(5)每个审查工作日,专家审查组应开会交流审查情况,重点研究不符合的事实或有疑问的内容,专家审查组专家应根据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组长提出调整现场审查计划;
(6)若专家审查组在现场由于某种原因(如发现申请取证单位故意隐瞒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重大事实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审查的目的不可能实现时,经专家审查组过半数成员同意,专家审查组组长可提出中止审查工作的建议,报请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在向申请取证单位书面通报中止理由后,专家审查组即可撤离审查现场。
5、现场审查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审查组的组成一般应符合下述原则:
(1)专家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
(2)专家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国防科工办确定;
(3)专家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7人(一般为单数)。
专家审查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了解船舶行业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
(3)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4)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审核工作。
6、现场审查首次会议
专家审查组到达申请取证单位后,在开始现场审查前,应举行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的目的是确保专家审查组和申请单位就《现场审查计划》进行全面沟通及确认,简要介绍在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的方式,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指派陪同现场审查的联系人员、提供审查资料的工作场所等)。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包括会议记录人员)应填写签到表。参加人员一般包括:
(1)省市工办的组织人员;
(2)专家审查组全体成员;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表)、技术总负责人、质量总负责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申请单位指派的陪同现场审查的联系人员。
首次会议一般由省国防科工办主持,一般议程包括:
(1)双方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
(2)专家审查组组长发言;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表)发言;
(4)落实对口陪同到现场审查的联系人员。
专家审查组组长发言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审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2)说明并确认《现场审查计划》;
(3)说明审查方式;
(4)说明对陪同到现场审查的联系人员的要求;
(5)关于对船舶设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承诺。
7、现场审查评定
(1)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的现场审查,主要是确认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2)对基本资格、技术装备和应用、人员管理等内容的现场审查,主要是确认申请取证单位是否具备所申请级别允许设计船舶的基本条件;
(3)凡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如果认证范围覆盖了船舶设计单位申请取证产品且质量体系现场审核(或复核)时间在半年之内的,可提出免除质量体系认证现场审核已经覆盖内容部分的现场审查申请,并附上现场审核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省国防科工办批准,专家审查组现场审查其中一部分内容后,如符合《船舶设计标准》的规定,可以免除“质量管理”部分的现场审查或简化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现场审查的内容,如果不符合《船舶设计标准》的规定,则不能免除该部分的审查;
(4)现场审查时,每个评价项目的扣分不能超过该项目规定的分值。
8、现场审查末次会议
专家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后,在撤离申请取证单位之前,应举行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的目的是通报审查结果,通报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需要纠正的内容和改进的建议,并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申请单位应将纠正措施报送省国防科工办备案。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应填写签到表,参加人员的范围与首次会议相同。
末次会议一般由省国防科工办主持,一般议程包括:
(1)专家审查组组长发言;
(2)申请取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表)发言;
(3)省国防科工办领导讲话。
末次会议审查组组长发言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通报专家审查组完成的《现场审查报告》;
(2)对不合格项和存在问题的说明;
(3)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和建议。
9、单位整改
审查不合格的单位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省国防科工办复审。
10、复查
省国防科工办收到企业整改完成报告后,应及时组成复查组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复查仍不合格的,一年内取消申请取证资格。
三、发证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现场审查的情况作出是否给予发证的决定。
四、实施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船舶设计资质认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