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10-26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管理,规范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湖北省境内的船舶生产企业,应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暂行办法》(鄂国船[2007]183号),取得省国防科工办颁发的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船舶修造。
未取得省国防科工办颁发的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修造活动。
第四条 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船舶生产企业需继续从事船舶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和《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暂行办法》,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审查认证申请。
省国防科工办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和《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暂行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认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原许可证延续。
第五条 需要对已取得的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进行升级的船舶生产企业,应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暂行办法》和拟升级的级别类别,向省国防科工办重新提出审查认证申请。
省国防科工办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和《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暂行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查认证。
第六条 已取得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得降低与所从事的船舶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保证其所生产船舶的质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已取得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已取证的相应级别类别范围内从事船舶修造,不得超范围造船。
第八条 已取得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
第九条 已取得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的企业,出现下列情行之一时,应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省国防科工办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的,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
(二)企业注册地址已经变更;
(三)企业名称已经变更;
(四)企业生产地址已经变更。
第十条 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省国防科工办每年对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已取得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的船舶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已取证级别类别对应的《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分记录》的格式进行自查,填写《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年检表》,于次年2月底前将下列年检材料报送省国防科工办:
(一)《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年检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湖北省船舶生产企业年度自查表》(参照《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分记录》的格式)一份;
(三)企业当年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当年生产用地证明材料一份;
(五)企业当年按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的设计图样施工情况证明材料一份;
(六)企业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收到船舶生产企业报送的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年检材料后,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和本办法,对企业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当年企业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当年是否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
(三)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的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相应级别类别要求;
(四)企业当年是否存在超范围造船情况;
(五)企业当年按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的设计图样施工情况;
(六)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让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情况;
(七)企业当年船舶建造质量安全情况;
(八)企业当年重大变更事项申请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省国防科工办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持证船舶生产企业的年检材料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或发现持证船舶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
(一)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产条件已发生改变;
(三)存在超范围造船情况;
(四)存在未按船舶检验部门审批的设计图样施工情况;
(五)当年发生船舶建造质量安全事故;
(六)当年存在重大变更事项而未及时申请变更情况;
(七) 存在出租、出借、转让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情况。
第十四条 省国防科工办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省国防科工办现场检查核实,持证船舶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防科工办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当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超出许可范围建造船舶;
(三)出租、出借、转让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
(四)持证企业生产场所发生重大变更而未申请变更;
(五)所建造船舶图纸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审验;
(六)法人资格被取消;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年年检未通过;
(八)提供虚假年度检查材料;
(九)持证船舶生产企业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经现场检查确定生产条件不合格;
(十一)逾期未接受年检。
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年检合格的船舶生产企业,在年检表和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副本上分别加盖我办公章和年检专用章,对年检不符合要求的船舶生产企业,书面告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于每年6月底前结束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年检工作,并向工商、船检、海事等部门通报年检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逾期未申请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第十七条 省国防科工办每年选择部分持证船舶生产企业,对其生产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和标准按《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省国防科工办接到反映持证船舶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标准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国防科工办依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和本办法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参照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现场评审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书面通知持证单位,并应当明确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省国防科工办提交《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现场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年检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国防科工办发现未取得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船舶修造活动,应当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向工商、海事、船检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省国防科工办核发的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四月二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