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2-03-02阅读次数:
鄂政办电[2012]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9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项各业的劳动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扎实工作,创先争优,推进湖北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激励全省人民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而努力奋斗,根据《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决定,201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这次评选表彰的范围是:2009年以来,在加快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县(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先进人物,一般不再重复推荐表彰。
2012年拟评选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400名左右(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在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中,企业职工不低于推荐总名额的47%,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56%,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劳动模范总数的22%;农民不低于推荐总名额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劳动模范总数的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超过推荐总名额的33%,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模范总数的20%,厅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女性不低于推荐总名额的20%,基层科技、教育工作者应有一定数量,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非公企业人选应占一定比例。
二、推荐评选条件和表彰奖励
湖北省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爱岗敬业,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乐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深化改革,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改善环境,人口计生,安全生产,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参加全国或全省重大活动等重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人选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评选产生。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湖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三、推荐评选程序
本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必须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核、公开公正、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真正把群众公认的先进模范人物推荐上来。
(一)严格推荐评选程序。被推荐的人选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选产生;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二)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通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所有拟推荐人选都要通过属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查。
(三)严格考核审定。各级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认真考核,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同时,要在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级宣传媒体和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已另发文)。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及各系统、中央在鄂和省直大型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本地本单位本系统劳模评选推荐工作。
评选劳动模范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确保按时、圆满完成评选表彰工作任务。
(一)各地、各单位和各系统于3月20日前将《推荐预报表》(表样从省总工会网站下载:http://www.hbzgh.org.cn/),一并上报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电子邮箱:hblmpx@126.com)。
(二)各地、各单位和各系统接到省劳动范模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预审结果通知后,再正式填写《湖北省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一式四份),于4月10日前报送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各单位和各系统必须在上报人选中推荐1-2名重点宣传对象,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及电子文档,连同《推荐审批表》一并上报。
联系人:张小华(13871271808),联系电话:027—50708019,传真:027—88738049。
附:2012年湖北省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