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发布时间:2012-03-02阅读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职工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2012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对象和表彰名额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中国籍员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所属的部门或单位。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全总分配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名额1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名额53个;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名额41个,具体名额分配见《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一)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湖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勤劳创业、实业致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原则上从省五一劳动奖状和省工人先锋号中产生,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原则上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推荐。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在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不低于1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女职工不低于25%,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县处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不得超过2人。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均不得低于35%。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要重视推荐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班组和创新型人才等先进典型。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省总工会将对推荐单位和人选在湖北日报上进行公示。
(三)坚持推荐标准,严格履行程序。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社、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凡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今年全国五一奖章的推荐,要求提供被推荐人选的身份证号码,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伪造被推荐人选的真实身份。
本通知中关于推荐评选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1、各地各单位工会应于3月10日以前,将推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情况汇总表(表样从省总工会网站下载:http://www.hbzgh.org.cn/),通过电子邮件报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预审(邮箱地址:hbghjjb@126.com)。基本情况汇总表中所推荐单位(班组)的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一致,不得使用简称;个人名称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2、各地各单位接到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的预审结果通知后,再正式填写《推荐审批表》,并于3月25日以前将《推荐审批表》报送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3、各地各单位和各系统必须在上报人选中推荐1-2名重点宣传对象,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及电子文档,连同《推荐审批表》一并上报。
联系人:张小华联系电话:027-50708019
附件:
1、201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名额分配表
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2月28日
【附件】1、名额分配表
【附件】2、全国五一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