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安全保密处发布时间:2014-09-01阅读次数: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科工安密〔2010〕16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国家安全、保密和保卫工作(以下简称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军工单位)国家秘密安全和内部安全,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防科工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包括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安全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业务工作谁主管、安全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军工单位分级负责”的安全保密责任制。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监管职责:
㈠组织军工单位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㈡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法规制度、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㈢授予军工单位定密权,并监督指导定密工作开展;
㈣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安全保密有关事项;
㈤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军工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监督责任追究;
㈥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对军工单位进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㈦负责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㈧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㈠组织辖区内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
㈡配合国防科工局对辖区内军工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涉及地方的安全保密问题;
㈢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泄密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督促责任追究;
㈤负责辖区内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的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
㈥会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二、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第六条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职责:
㈠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㈡组织实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㈢对成员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开展;
㈣配合有关部门对成员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进行查处,按照组织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军工单位职责:
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㈡组织实施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㈢开展安全保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㈣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进行查处,按照组织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 业务监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军工单位的安全保密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㈠党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㈡安全保密责任制落实情况;
㈢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㈣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以及日常安全保密管理情况;
㈤安全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㈥涉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和保密技防情况;
㈦泄密事件、刑事案件报告和查处情况;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事项监管。军工单位下列事项,按照有关法规和监管职责,经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者军工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局核批或者审批:
㈠军工单位国家秘密定密细目;
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对外提供但又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资料;
㈢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家秘密重要场所和重要部位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㈣新设、调整或者撤消重要目标武警守卫执勤;
㈤运输需要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国防科研保密物品;
㈥对外公布、披露国防重大工程、大型科研生产试验事项;
㈦举办涉及武器装备科研产品展览(会同总装备部审批);
㈧因企业重组、收购、并购等原因导致安全保密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
㈨因企业融资、上市需向公众披露涉密事项信息豁免;
㈩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技防投资项目评审;
(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级保密资质单位审批(与国家保密局、总装备部共同审查审批)。
第十条 人员监管。
㈠下列情形,报国防科工局审查审批:
⒈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境;
⒉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有过境外学习、工作背景的人员从事重要以上涉密岗位。
㈡下列情形,报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者军工集团公司审查审批:
⒈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境;
⒉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有境外学习、工作背景的人员从事一般涉密岗位。
㈢下列情形,报告或者由军工单位审查审批:
⒈一般涉密人员因私出境;
⒉涉密人员对外发表文章、个人著述是否涉密或者以个人名义参加涉外活动;
⒊涉密人员涉外婚姻。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安全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国防科工局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泄密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国防科工局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单位,国防科工局按照监管职责,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在全系统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对年度内连续发生泄密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单位,国防科工局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核部门。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单位,国防科工局两年内不受理保密技防项目投资申请。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局设立泄密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保密违法违纪事件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经核实后,依法依纪组织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他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涉密活动单位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监管事项中,国家或者军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