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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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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来源:秘书处发布时间:2014-12-25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办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办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办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无预算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六条 会议分类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会议分类原则,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作会属三类会议,各处室召开的工作布置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属四类会议。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作会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各处室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报经其分管办领导审批。

第八条 会议时间和规模

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严格控制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经批准确需开到各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参会人数应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第九条 会议地点

(一)会议应当在经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的饭店,财政系统不予确认。

(二)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在办机关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参会人员以在汉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到汉外召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会议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200/人天,伙食费110/人天,其他费用40/人天,合计350/人天。

举办会议处室应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协商确定的住宿费与会议室租用费不得高于该饭店与省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金额。

第十二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举办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二)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举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提倡以当地菜为主,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由相关处室提交办党委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

(六)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七)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申请与报销

会议费申请。需要举办会议的处室提出会议申请,报其分管办领导审批;然后向秘书处提交会议预算申请,经秘书处按省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议标准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秘书处通过政府采购系统申报会议计划,原则上计划批复后方可举办会议。

会议费报销。会议结束后,举办处室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各举办会议处室对会议费的票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秘书处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并报分管财务的办领导批准后报销。对未经办领导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付方式

会议费支付,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予以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会议公示

秘书处按要求定期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制度

秘书处于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将办机关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监察厅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

办财务审计处、纪检监察室会同秘书处对各处室的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四)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向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处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会同秘书处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报办党委批准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办机关原会议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