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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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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来源:秘书处发布时间:2014-12-25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机关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办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办机关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办领导出差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各处室负责人出差由其分管办领导审批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出差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其分管办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如实填写《湖北省国防科工办公务出差审批单,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办领导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出差人员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由办机关每年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个人出差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标准。省内出差的,办领导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办机关提供交通工具的,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机关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远郊区)办公事,其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审核报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湖北省国防科工办公务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办领导带队出差发生的费用,由随行人员填报报销单,交秘书处审核后经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报销;办领导单独出差发生的费用,由该领导填报报销单,交秘书处审核后经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报销;处室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由处室出差人员填报报销单,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交秘书处审核后经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报销。

出差人对票据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办机关秘书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完整、合规。

第二十四条 办机关纪检监察室与财务审计处职责。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办机关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办党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办机关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机关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