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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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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防科工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发布时间:2007-09-21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明确我办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凡是领导干部都要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管人与管事相结合。

  第五条 全办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言行一致,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廉洁从政,率先垂范,凡是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第六条 将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贯彻落实,逐步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机制。

  第八条 成立省国防科工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办机关和党的关系在工办的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由党委、行政正职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室、党办、人事处、财务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 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办党委领导班子对全办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主任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办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正职负总责,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办党委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三)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逐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创造廉洁氛围,筑牢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基础。

  (四)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逐步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发现问题,自查自纠,注重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坚持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由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六)坚持每年初召开一次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和办机关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对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半年抽查、年终检查,并按规定上报省委、省纪委、省监察厅。

  (七)每年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每年对办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八)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律检查和监督职能,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 件,发挥纪检监察为军工经济保驾护航作用。

  第十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二)每年初,与办机关各处室和党的关系在工办的企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签订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析办机关和党的关系在工办的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客观条 件具备的情况下解决干部、职工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创建和谐机关;

  (五)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亲自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七)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从政、述职述廉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见到成效;

  (八)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族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十四条 党委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领导、参与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办党委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每年向办党委报告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办机关、直属单位和党的关系在工办的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办党委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鄂发[2005]5号)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办纪检监察室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办党委、办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协调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办党委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办纪委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国党函[2006]42号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办公厅[2005]30号文),结合我办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和个人生活中所发生的问题或错误,情节轻微,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 实施本《意见》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防微杜渐。

  第四条 根据办党委要求,纪律检查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干部要求不严,监督不力,发现党员干部有犯错误的苗头,没及时提醒,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的不及时解决,小苗头演变成大问题;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间闹无原则纠纷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在单位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办纪委或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处室留存。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办纪委负责解释。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5]30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党委负责本办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第五条 在述职述廉前,党委要广泛征求办机关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 办党委于本办机关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并分别抄送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

  第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