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做好实施公务员法有关工作的意见
来源:组织人事处发布时间:2011-11-20阅读次数: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省监察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严肃
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做好实施公务员法
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06]2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做好实施公务员法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4日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省监察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严肃
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做好实施公务员法
有 关 工 作 的 意 见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编制定额,行政、事业、老干、工勤编制以及其他专项编制严格实行分类管理。要定编定岗到人,不能混编混岗,严格禁止自定编制,坚决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得将机关工勤人员录(聘)用为国家干部。机构改革已明确为分流人员的,不得滞留机关,更不得与在岗人员混岗和轮流上岗。要建立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乡镇综合配套改革要严格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精神,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市(州)、县(市、区)无权增加乡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严格职数管理。在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凡没有职数的,组织人事部门不提议,党委(党组)不讨论,上级不审批。
三、严格把好“进口”关。坚持“凡进心考”制度,除符合规定的调任、转任、选调生和****干部安置处,新进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要严格执行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责成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切实把住公务员“进口”关,坚决 杜绝超编进人现象。凡是没有空缺编制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招录公务员。
四、严格禁止“离岗退养”。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有关“离岗退养”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五、严格控制“实改非”。各要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精神,坚决制止对“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龄上搞“一刀切”、不占非领导职数的做法。对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干部,除本人自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两年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外,由领导职务平级转任或提任非领导职务的,都应占非领导职务职数和编制。
六、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上述各项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公务员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事关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要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各级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业务指导,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各级组织、人事、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对实施公务员法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清理与公务员法不一致的法规文件。深入开展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为实施公务员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公务员法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行为。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