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24 10:27:00
来源: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索 引 号 | 01104317-X-0-2024-000015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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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文 号 | 无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船舶 生产 条件 行政 备案 管理办法 试行 |
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备案的设定和实施,保护船舶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主体为全省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船舶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经依法审核,予以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备案依据《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9月29日)》。
第四条 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评价标准为:《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CB/T2999-2020)》《湖北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CB/T3001-2020)》。
第五条 行政备案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是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主管机关,负责省内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的登记、公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州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工业管理部门是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的收件、形式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行政备案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船舶企业申请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湖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八条 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主管机关制定备案文书格式样本,在官方网站、备案机关窗口向社会公开。船舶企业申请办理行政备案,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材料。
第九条 船舶企业申请行政备案材料包括:
(一)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申请书(附件1);
(二)自查表(依据船舶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进行自查,湖北省船舶工业行业专家库2名以上专家签字有效);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达标证明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岸线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新增企业提供环境管理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岸线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备案后一年内提交);
(四)承诺书(附件2)。
第十条 船舶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申报时弄虚作假,该船舶企业在《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名单自动失效。
第三章 行政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备案申请
船舶企业向所在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提出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申请,并提交申请行政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
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对申请行政备案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送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或者不属于本备案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船舶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船舶企业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当场可以补正的,应该允许船舶企业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船舶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三)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船舶企业以现场方式报送材料的,备案部门应当出具加盖备案部门印章的《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收件通知书》(附件3);船舶企业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送材料的,备案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回执。
第十三条 行政备案登记
形式审查合格的船舶企业,由所在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行政备案主管机关行政备案登记。行政备案主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船舶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行政备案认可
船舶企业通过行政备案审核且确认备案登记后,由行政备案主管机关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网址:www.hbjmrh.gov.cn,公示期7日)。公示期内,行政备案主管机关必须对投诉、举报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和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公示未通过,行政备案主管机关须在公示网址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及调查核实结果,说明未通过原因。行政备案主管机关对《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网上公布(官网网址:www.hbjmrh.gov.cn)。
第十五条行政备案复评
船舶企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生态环境污染或生产条件不合格等问题时,由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按照船舶企业自查内容组织复评,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评结果报行政备案主管机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备案监管
行政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船舶企业列入《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后10个工作日内,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标准对船舶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专家应从湖北省船舶工业行业专家库抽取),现场核查材料留存归档备查。
现场核查不合格船舶企业,由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船舶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船舶企业整改期间不允许生产。整改完成后由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船舶企业,报请行政备案主管机关,将该船舶企业从《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中移出,半年内不再接受备案申请。
行政备案主管机关每年统筹开展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方式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不合格的船舶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允许生产。船舶企业整改完成后,申请复评,复评仍不合格,将该船舶企业从《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中移出,半年内不再接受备案申请。
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督办整改事项和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船舶企业,由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船舶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船舶企业整改期间不允许生产。整改完成后由市州行政备案主管部门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船舶企业,将该船舶企业从《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中移出,半年内不再接受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监管职权
行政备案主管机关(部门)对船舶企业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信用管理
备案机关建立船舶企业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船舶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两次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船舶企业,将船舶企业从《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中移出,一年内不再接受备案申请。
第十九条 备案变更
列入《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的船舶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重新申请行政备案:
(一)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的;
(二)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
(三)拟扩大生产范围或提升等级类别的;
(四)其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船舶企业备案变更行政逾期提出申请的,由行政备案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将其从《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中移出。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
备案机关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和处理。(投诉、举报电话:027-87279890、027-87821993,投诉、举报邮箱:bcg@150dw.cn)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企业必须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规范、挂靠异地、出租生产资质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级(类)别或将其从《湖北省船舶企业设计、生产条件行政备案合格目录》中移出。船舶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备案的,一年内不予行政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备案主管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报,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备案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申报,或者明知船舶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予以备案的;
(三)未依法公示备案所需材料,或者未依法一次性告知船舶企业需要补正材料的;
(四)以备案的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
(五)不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原“省委军民融合办关于印发《湖北省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考核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修造技术许可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融办发[202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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